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 原告
- 藍敏琦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 訴訟代理人
- 人 藍俊凱
- 訴訟代理人
- 藍姿靖
- 訴訟代理人
- 徐豪鍵律師
- 被告
- 文明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楊承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馨月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記載,其中附表D、E、F、G、H,總計2,163,121及利息22,312元、總計2,185,433元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範圍,應徵收裁判費22,681元;其餘12,782,886元及利息112,444元、30,721元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範圍,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徵收金額為41,928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784元1/3)=41,9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609元(22,681+41,928+3,000=67,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812萬7,165元 113年6月11日 113年9月19日 (101/365) 5% 11萬2,444.34元 2 利息 161萬2,657元 113年6月11日 113年9月19日 (101/365) 5% 2萬2,312.1元 3 利息 222萬442元 113年6月11日 113年9月19日 (101/365) 5% 3萬721.18元 小計 16萬5,477.62元 合計 16萬5,4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