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原告
-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紀宇
- 被告
-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96884元,並已於113年3月24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