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啟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游位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 告 啟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位敏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06,8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新臺幣3,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28,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