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楊明箴
- 當事人陳玉燕、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陳玉燕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蘇育民律師 被 告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成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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