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北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張怡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北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怡瑩 訴訟代理人 董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平安工程行 鍾佳安 合庫竹東分行 112年11月10日 189,000元 Q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