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王佳惠
- 原告陳守勤即國泰油漆工程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陳守勤即國泰油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3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大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游泰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2年9月13日 46155元 AU0000000 002 大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游泰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2年10月30日 46155元 AU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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