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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林麗玉

  • 原告
    何佳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何佳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 1000 002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 1000 003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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