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何佳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何佳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 1000 002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 1000 003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