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文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劉文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27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蕓慶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企銀竹科分行 112年5月20日 508,225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