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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莊文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8-NX-294-0 1 625  02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9-NX-692-7 1 246  03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0-NX-1041-7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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