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莊文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莊文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8-NX-294-0 1 625 02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9-NX-692-7 1 246 03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0-NX-1041-7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