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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彭淑苑

  • 原告
    廖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廖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600 2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60 3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66 4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6 5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32 6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3 7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35 8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25 9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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