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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宗穎

聲請人
藍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滙嘉健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2 滙嘉健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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