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碧玉、陳彥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王碧玉 代 理 人 陳彥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鼎生食品有限公司 新竹一信南香山分社 113年2月12日 225,950元 38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