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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王碧玉
代理人
陳彥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鼎生食品有限公司 新竹一信南香山分社 113年2月12日 225,950元 38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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