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王碧玉
- 代理人
- 陳彥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鼎生食品有限公司 新竹一信南香山分社 113年2月12日 225,950元 38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