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逸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益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益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一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