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逸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逸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益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益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一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