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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逸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益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益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一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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