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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台灣威林鎔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井雄介
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5號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885元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25日 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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