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威林鎔材股份有限公司、藤井雄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台灣威林鎔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井雄介 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5號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885元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25日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