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林明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69712-8 1 1000 002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70544-5 1 1000 003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71363-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