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原告林佳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林佳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不得上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04534-3 1 1,000 2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13714-7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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