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張弘佾即張學龍之繼承人、葉淑蘭即張學龍之繼承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弘佾即張學龍之繼承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淑蘭即張學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0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85 002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