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 聲請人
- 張弘佾即張學龍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葉淑蘭即張學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0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85 002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