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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台灣微創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晃千
代理人
楊淑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周惠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 民國113年1月4日 20萬元 B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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