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灣微創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梁晃千、楊淑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台灣微創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晃千 代 理 人 楊淑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周惠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 民國113年1月4日 20萬元 B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