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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蔡孟芳

  • 當事人
    台灣微創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楊淑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台灣微創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晃千 代 理 人 楊淑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周惠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 民國113年1月4日 20萬元 B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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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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