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羅美華即祥立企業社、程瑋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羅美華即祥立企業社 代 理 人 程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育旌股份有限公司盧嬿竹 上海銀行竹北分行 112年8月30日 23,990元 CD011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