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楊明箴
- 當事人琪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琪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琪恩 訴訟代理人 黃振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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