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黃昭蓉即郭春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第2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44908-8 1 1000 002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44909-0 1 1000 003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44910-6 1 1000 004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44911-8 1 1000 005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44912-0 1 1000 006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4335-6 1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