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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潘韋廷

聲請人
楊志川即楊勝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創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11365-9~91ND-0011399-4  35 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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