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簡宜君即簡衍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001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000-0 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