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力達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毀壞,前經
聲請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光明分公司楊雅茹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光明分公司 111年10月13日 10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