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麗雯即安宇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原 告 陳麗雯即安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安宇企業社陳麗雯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分行 111年3月15日 7,182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