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許育偉即銓鑫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許育偉即銓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銓鑫企業社許育偉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分行 112年8月10日 136,5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