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楊文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楊文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0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2 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