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蔡宗旻即宥鑫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聲 請 人 蔡宗旻即宥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志仁營造有限公司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112年6月10日 162,820元 D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