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號
- 聲請人
- 尚吉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水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和捷企業有限 公司姜景文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新竹分行 112年9月30日 330,750元 N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