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游鴻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游鴻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78ND 000000-0 1張 1,000 2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78ND 000000-0 1張 1,000 3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78ND 000000-0 1張 1,000 4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78ND 000000-0 1張 1,000 5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78ND 000000-0 1張 1,000 6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張 1,000 7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張 1,000 8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張 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