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7號
- 聲請人
- 立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嘉莉
- 代理人
- 方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87號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元 103年1月24日 未記載 TH08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