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立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陶嘉莉、方明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立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 代 理 人 方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87號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元 103年1月24日 未記載 TH08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