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 聲請人
- 朱晨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277 2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