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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楊子龍

聲請人
朱晨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277  2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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