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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楊子龍

  • 當事人
    朱晨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朱晨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277 2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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