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朱晨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朱晨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277 2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