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 聲 請 人
- 邱煒婷
- 謝維禎
- 祁文浩
- 李思潔
- 傅琮翔
- 楊子寬
- 劉明昌
- 張顥瀚
- 相 對 人
-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富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114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及114年5月27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祈文浩」之記載,應更正為「祁文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有上開所示之記載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