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周美玲
- 當事人林宜欣、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林宜欣 代 理 人 蔡晴羽律師 相 對 人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狀含證物繕本兩件,逾期未據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所明定。再按, 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其書狀僅提出法院及相對人繕本各乙份(後者繕本已先行送達他造),聲請人方面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提出繕本或影本,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依前開規定限期補正,爰裁定如主文。又,本件因有具律師資格擔任聲請代理人,故本院不會再有第2次為命補正之通知或裁定, 且未據補正,無從指定第1次勞動調解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程序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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