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李建輝
- 代理人
- 王彩又律師
- 相對人
- 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鴻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上一人法定
- 代理人
- 魏志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7,996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