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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2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楊豐駿
被告
王強芬即明強防水油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加班費新台幣

(下同)37萬1,729元、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出勤應付工資5萬426元

、年度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折算之工資6萬659元、資遣費7萬6,953

元、預告期間工資5萬6,660元、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損失之賠償

21萬7,516元,共計83萬3,943元【計算式:(37萬1,729+5萬426+

6萬659+7萬6,953+5萬6,660+21萬7,516)=83萬3,943】,及被告

應為原告補提繳11萬2,520元之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為原告設立

之退休金個人專戶,均屬起訴前之費用,共計94萬6,463元【計

算式:(83萬3,943+11萬2,520)=94萬6,463】,屬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核計上

開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94萬6,463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萬2,550

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1/3)=4,183元,小數點以

下4捨5入),另原告尚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分別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總計原告應繳付裁判費8,683元【計

算式:(4,183+4,500)=8,68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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