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吳少彤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北極熊電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7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北極熊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0744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5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48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0744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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