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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郁京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連帶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127,5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127,57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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