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97號
- 聲請人
- 劉玉坤即福科膠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就任福科膠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該清算公司登記所在地係位於臺中市,有公司變更 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