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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全字第23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市○○區○○○路○段000號
代理人
翁毓君 住○○市○區○○路000號
債務人
偕羽姍即喜樂工作室
住○○市○○區○○○路○段000號

           住○○市○區○○路000○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偕羽姍即喜樂工作室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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