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郭明鑑
- 當事人葉美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越華、楊宗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美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越華 楊宗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4年3月28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4年7月4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11字第27686號 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 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機車,依債務人所提車行估價單所示價值為24,000元。處分方式:採不拍賣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2.○○○○保單,依債務人所提○○○○○○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 6日出具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上載保單有7件,保單價值準備金共計337,106元。然依本院職權函詢,其○○○○○ ○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1日○○字第1140048003號函覆 其債務人名下保單8件、解約金合計373,278元,然其中1件(即○○○○新呵護久久失能照護終身保險)列113年12 月24日停效,因債務人同年6月間出具一覽表已將該件 剔除未列,且依○○○○113年11月11日○○字第1130112376 號函陳報該件具醫療險及健康險性質,雖該件仍具解約金,但不予列計。又其餘7件保單中,具醫療險及健康 險性質之保單有3件保單,因該3件保單本無解約金,是本院不予列計。是本院就其餘4件具解約金保單,計至114年4月7日解約金合計為311,498元,本院採此311,498元為計算基準。 處分方式:採不解約處分,採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合計111,708元部分非屬執 行範圍,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差額款項199,790元(即311,498-111,708=199,790)供分配。倘債務人未能提出同額現款233,570元(即機車價值24,000元、保單解約 差額款項199,790元、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價值9,780元,共計24,000+199,790+9,780=233,570)予本院時,則依債務人陳報或本院職權擇一或數保單逕予以解約,並由解約金其中233,570元,予以後續分配。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依債務人陳報該公司非屬上市 櫃公司、願依稅務歸戶查詢結果價值9,780元列計。 處分方式:採不拍賣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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