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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日春
代 理 人 戴煦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代 理 人 曾柏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劉獻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許日春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4年4月10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以114年7月30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15字第31675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僅債權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具狀陳述毋庸保留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訂數額等語。惟因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爰就新臺幣111,708元(即台灣省每月生活費標準15,515×1.2×6=111,708)範圍不予處分,既債務人願向本院提出差額解約金499,708元供後續分配,則依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清算,並無違債權人受償之權益。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性質為定期醫療險及防癌險,依債務人所提○○○○○○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7日出具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上載無保單價值,而不予處分。

二、○○○○○○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依債務人所提○○○○新百齡終身壽險資料表及真意終身還本保險資料表,其以114年7月17日計算解約金分別為400,843元、210,573元,合計保單解約金為611,416元。經扣除不予處分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之6個月即111,708元後,其差額為499,708元,債務人表明欲提出同額499,708元供本院後續處分,故不予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同額499,708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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