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8 日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宸彰 住○○市○○區○○路○段00號債 務 人 王俐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且聲請狀陳報之穩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債務人已先後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2日、113年3月31日退保,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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