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11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住同上
- 代理人
- 葉宸彰 住○○市○○區○○路○段00號
- 債務人
- 王俐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且聲請狀陳報之穩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債務人已先後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2日、113年3月31日退保,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