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6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街0號2樓之3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市○○街0號2樓之3代 理 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室債 務 人 尚全珍 住新竹縣○○鎮○○街000號三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郵政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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