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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633號

清償票款(債)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債 權 人
傅君毅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債 務 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年毓
人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營業所、住所分別係在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士林區,有債務人公司基本資料、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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