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715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住○○市○○區○○○路○段00號
- 代理人
- 高韻婷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
- 債務人
- 駱杰朋 住苗栗縣○○鎮○○00號之36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駱杰朋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已自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另第三人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係設址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