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746號
- 債 權 人
-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典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范容馨
- 住同上
- 債 務 人
- 蕭廉錡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 居新竹縣○○鎮○○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廉錡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所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已自第三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所退保,另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係設址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五股區及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