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52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筑萱 住同上 債 務 人 田苡羚 住新竹縣○○鄉○○街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該勞保投保第三人欣鮮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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