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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4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債權人
劉昌義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
債務人
黃鴻暐 住台東縣○○鄉○○村0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債務人設籍於臺東縣,且已分別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日、111年9月6日、111年9月23日、112年4月22日自承誼有限公司、昱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巨展工程行退保,又聲請狀內未陳報其餘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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