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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849號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6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詩婷
債務人
張紹漂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該勞保投保第三人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中市,郵局帳戶餘額未達扣押標準。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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